关于总结、终止、撤销等项目
批复办理有关事项的说明
厅各专项计划管理处室:
根据省财政厅《江苏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9号)和各类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商省财政厅,并请示厅主要领导同意,对省科技计划项目总结、终止、撤销等批复办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批复办理方式
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以联合发文的方式(统一编省财政厅文号),对有关项目的具体结题方式、结余资金处理等事项进行批复。
二、有关事项办理主要原则
1、结题方式的确定。厅专项计划管理处室根据项目管理办法、项目研发实际进展提出项目结题方式的意见。其中,对省拨经费1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在会计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由厅专项计划管理处室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项目研发实际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提出项目结题方式的建议。
2、结余资金数额核定。由厅专项计划管理处室与省财政厅教科文处会商确定项目结余资金数额。其中,对按规定提交了审计报告或经费决算表的,根据审计报告或决算表确定结余资金数额;对项目承担单位因破产倒闭等原因无法提供审计报告、经费决算表或不予配合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与省财政厅教科文处会商确定结余资金数额。
3、结余资金的处理。经商省财政厅,厅专项计划管理处室可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是否为省级单位分别提出结余资金处理建议。其中,对高等院校、省有关单位等承担项目的结余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原渠道退回省财政;对其他单位承担项目的结余资金,由各市、县、高新区财政部门负责收回至本级财政统筹使用。
其他未提及事项原则上仍按以往要求和程序办理。
资源配置处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