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科大学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19-10-12 浏览次数:8072

中国药科大学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校科研诚信建设,提高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意识,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弘扬科学精神,营造良好的学术创新氛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办〔201939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诚信管理对象包括我校所有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以中国药科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离退休教职员工、兼职人员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包括科研诚信建设和科研失信行为管理。

第四条科研诚信建设的主要任务包括建立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完善内部监督、加强预防教育等。科研失信行为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失信行为调查和认定、失信行为记录与惩戒等。

第五条中国药科大学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中国药科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全面负责全校科研诚信管理工作。各院部承担相应的科研诚信建设和科研信用主体责任。

第六条科研诚信管理贯穿于科研活动管理的全过程,包括指南编制与咨询、各类项目和科技奖励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执行与验收、监督与评价等过程,以及科研活动实施过程中的经费使用、科研成果或知识产权发表等过程。

  

第二章 科研诚信建设

第七条人事处在与新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要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

第八条科学技术处在科技计划项目、科研经费使用、创新载体平台、科技奖励、重大人才工程等工作中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参与实施的科研人员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科研过程、科研成果等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体责任。

第九条各院部要通过岗位职责说明书、工作守则、行为规范等内部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人员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

第十条各院部要加强科研诚信教育预防,在学生入学、员工入职、职称职务晋升和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等重要节点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各二级单位要及时开展诫勉谈话,加强教育。

第十一条各院部要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成果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加强科研活动记录和科研档案保存,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各院部应对本单位拟公布的成果进行真实性审查。

第十二条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坚守科研诚信底线。

第十三条科研团队或课题组负责人、科研项目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加强对团队或课题组成员、项目成员、所指导的学生等的科研诚信教育与管理,对学术成果或知识产权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

  

第三章 科研失信行为管理

第十四条科研失信行为,是指科研人员参与科研活动违反科研诚信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科研失信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科研成果,捏造、篡改、拼凑研究成果或者实验数据,用不正当手段故意夸大项目的虚假学术价值和经济效益;

(二)通过伪造材料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

(三)项目实施或验收违反有关规定,编造虚假材料、知识产权证明等;

(四)套取、挪用、贪污科研经费等;

(五)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六)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

(七)在科研项目评审、奖励评审、人才评价等学术评审中拉关系、送人情,亵渎学术尊严;

(八)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第十六条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科研失信行为的举报,具体调查程序、处理规则等按照《中国药科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中国药科大学科研人员失信行为数据库”,记录科研失信行为,并根据需要提供查询。

第十八条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各院部对相关科研人员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开除学籍、撤销学位、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或追缴违规所得。

在当年先进评选、职称职务晋升和科技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项目等申报中实行“一票否决”。根据情节轻重,一定期限内不得评选先进、晋升职称职务,不得申报科技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项目等。

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职能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科研人员在失信调查和认定阶段具有申辩权。对已认定的失信行为或惩戒处理有异议的,可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